正负面清单·答疑释惑 |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与工作失职行为有何区别?
新闻来源:“清廉海南”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5-07-01  打印本页
不担当不作为

责任担当是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但是,面对新时代新征程的艰巨使命和繁重任务,有的党员干部攻坚克难精神不足,创先争优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用心、不尽力,对待工作不担当、不负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等,必须下大气力解决。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与工作失职

行为有何区别?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与工作失职行为都违反工作纪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主要特征为不以实际行动做工作。工作失职行为则是指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并且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工作失职行为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客观表现不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主要表现为只表态不落实、工作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工作失职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二是对后果的要求不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客观方面要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工作失职行为客观方面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当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与工作失职行为也存在交叉,如果党组织负责人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态度对待党的工作,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并且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则既构成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也构成工作失职行为。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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